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被告 張笑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被告 張笑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