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陳鵬宇

郭川珽

被告 張笑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