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76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鄧來順

被告 胡淑華

胡欣緣

胡靜芳

郭富琮

王坤城

胡美芬

胡寶玉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被告 胡毓枝

王秀鳳

王坤寶

王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12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2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2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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