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44號
上訴人 郭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緯宸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99元(計算式:191,999元+22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