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1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號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