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聲請人 顏永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劉靜玉 與被上訴人 林寰澤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5號),經本院選任為劉靜玉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怡雯法官管靜怡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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