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 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萱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