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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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黃俊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本件經通緝到案,且被告自陳居無定所,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是本院審酌目前審理進度、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要素,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29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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