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芳萱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朱芳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芳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朱芳瑄」之記載,顯係「朱芳萱」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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