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調字第180號聲請人 朱見雄 相對人 陳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
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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