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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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 何宜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恆志 等因101年重訴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訴之聲明有如下不明確之處,爰依法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係分別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林恆志新台幣(以下同)2,513,519元、被上訴人 傅漢遠 465,000元及被上訴人 賴玉璣 1,290,253元。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僅統稱「原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等逾新台幣
450萬元部分廢棄」,並未分別就原審所命上訴人給付各被上訴人金額中何部分應予廢棄,其上訴聲明顯然不明確,應予補正。
二、又原審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人之金額本金合計僅4,268,772元,並未逾450萬元,則上訴人上開上訴聲明是否有誤,亦請一併查明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