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9號抗告人即原告 何建男 相對人即被告 林財享
洪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1年9月7日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