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夢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3824號),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夢錡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已坦承犯行,足見其確實有悔悟及有面對司法之心,被告為家中獨子,家中只剩老母親1人,需被告照顧,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4項規定,徵詢檢察官意見,據檢察官回覆稱:被告自承於100年7月21日受指示前往嘉義市區收取詐騙之款項,此部分已由該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調查中。被告亦自承係因經濟不佳始為詐欺犯行,則在被告經濟狀況尚未改善前,仍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其羈押原因仍存在,且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3日雲檢文愛100偵3824字第22156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院參酌本案卷證資料、被告涉案之程度與檢察官之意見,認為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所定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