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3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雙鶴舞台佈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霞
上列上訴人雙鶴舞台佈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