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