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薇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薇婷於民國105年7月15日8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美路方向直行,行經前開新生路與元化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且顯示黃色燈號時,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其通行路權即將喪失,若繼續通行需提高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仍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 林金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延平路方向直行,亦未遵守道路交通號誌闖越紅燈號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脛骨及腓骨骨折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時,被告自首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調達成和解且依約履行完畢,告訴人並於107年6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74號卷第71頁至73第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信一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