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五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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