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穩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簡清忠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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