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4日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①新台幣250,000,000元、②美金15,000,000元、③日圓282,954,000元,並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經被告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匯率為1美金兌換新台幣29.992元、日圓現金匯率為1日圓兌換新台幣0.30150元。是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①新台幣250,000,000元、②美金15,000,000元,折合新台幣449,880,000元、③日圓282,954,000元,折合新台幣85,310,631元,合計為新台幣785,190,631元(計算式:
250,000,000+449,880,000+85,310,631=785,190,63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6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67,54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