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祁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祁聿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郭祁聿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11月間某日」之記載更正為「11月1日至同月5日18時39分許之期間內某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編號(二)「證據方法」欄內之記載補充為「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害人 官辰美 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吳寧 泰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林小喬 提出之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楊孟宸 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謝 欣安 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並補充記載「被告於警詢時固辯稱:其於100年10月間透過104人力銀行找工作,隔幾天有人以即時通訊息表示欲雇用伊,要伊提供提款卡以供薪資轉帳云云,然於偵訊時改稱:對方要求其提供提款卡、密碼,係要調查其信用云云,前後所述已不一,而僅憑提款卡如何能調查信用狀況?再薪資轉帳亦僅需告訴對方其帳號即可,何需提供提款卡、密碼?被告身為一智慮無缺之成年人,參以其於偵訊時自承其於本案前已做過5、6份工作等語,堪認其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理應察覺前述不合理之處;再者,詐欺集團為確保詐欺之犯罪所得,其所使用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必定是其能掌控之帳戶,以確定其能順利提領受詐欺者匯入之款項,自無可能以詐騙、撿拾或竊取之方式取得,而使其花費心力詐騙所得款項,陷於隨時可能為原用戶申請掛失止付而無法取得之危險,是被告辯稱其係遭騙帳戶云云,尚難採信。復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提款卡、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存摺、金融卡、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之然;又現今社會上,詐騙者蒐購人頭帳戶持以詐欺之事,常有所聞,提供甚或出賣、出借帳戶與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係為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人盡皆知之事,被告智慮無缺又具相當社會經驗,業如前述,其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有幫助他人犯罪之可能,應有所預見,詎其仍任意交付上開2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素不相識之人,堪認其對於上開帳戶是否被使用於犯罪行為並不在意,亦即本件犯罪之發生實未違背其本意,其主觀上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9行關於「被害人6等共人」之記載更正為「被害人等共
6人」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存款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其存款帳戶行騙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前開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將上開2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供詐欺集團分別用以詐取如附表所示6名被害人之財物,其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6名被害人,已同時觸犯數個同種類犯罪構成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並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受有財產損失,危害非輕,衡以其於警偵訊時雖未坦承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已與上開6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如數賠償全部被害人,而獲得全部被害人之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和解書2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及被告給付賠償金予上開被害人之證明(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份、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份)等附卷可稽,其犯最後尚知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良好,又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僅係提供金融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犯罪情節及惡性尚屬輕微,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上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全部被害人所受損害,並獲得全部被害人之原諒,亦如上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前開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詐騙金額│詐騙手法│││││(新臺幣)││├──┼───┼──────┼──────┼────────────────┤│一│官辰美│100年11月5日│2萬4,027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5日││││21時36分許、││16時許,冒稱為雅虎奇摩拍賣賣家,││││同日22時5分││撥打電話予官辰美,佯稱:官辰美之││││許││前網路購物,因會計人員入帳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官辰美││││││陷於錯誤,前往屏東市○○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先後匯款9,012││││││元、1萬5,015元至郭祁聿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二│ 吳寧泰 │100年11月5日│8,008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9時31分許││19時許,撥打電話予吳寧泰,佯稱其││││││係網路購物賣家,吳寧泰之前網路購││││││物簽錯收據,要求其取消止付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為華南││││││銀行主任撥打電話予吳寧泰,請吳寧││││││泰立即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查詢││││││餘額,致吳寧泰陷於錯誤,在花蓮市││││││和平路581號之愛買量販店內,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匯款8,008元至郭祁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三│ 謝宛芸 │100年11月5日│9,123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9時16分許││18時20分許,冒稱為雅虎奇摩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謝宛芸,佯稱謝宛芸││││││之前之交易被設定為分期付款,必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該筆錯誤││││││交易更正,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為土地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謝宛芸││││││,要求謝宛芸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謝宛芸陷於錯誤,前往住處附近││││││之便利超商,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匯款9,123元至││││││郭祁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四│林小喬│100年11月5日│29,989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8時39分許││17時30分許,冒稱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小喬,佯稱林小喬之前購物││││││簽錯單據,被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林小喬至自動櫃員機確認帳戶餘額是││││││否有被扣除云云,致林小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匯款29,989元至郭祁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五│楊孟宸│100年11月5日│8,021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9時46分許││19時10分許,冒稱為雅虎奇摩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楊孟宸,佯稱楊孟宸││││││之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設││││││定成約定轉帳分期付款,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繼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9時28分許,冒││││││為第一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楊孟宸,││││││要求楊孟宸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楊孟宸陷於錯誤,前往新北市新││││○○○區○○街○○巷口之便利超商,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匯款8,021元至郭祁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六│ 謝欣安 │100年11月5日│1萬2,034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9時52分許││18時許,冒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謝欣安,佯稱謝││││││欣安之前網路購物之交易,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必須透過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致謝欣安 陷於錯誤,前往新北市新││││○○○區○○街○○號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匯款1萬2,034元至郭祁││││││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