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重利、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