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一七九七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虎豹王Ⅲ代小 瑪莉 」、「鋼管美女 秀小瑪莉 」、「小可愛麻將臺」各壹臺(均各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肆仟玖佰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就本案扣押物(電子遊戲機臺「虎豹王Ⅲ代小瑪莉」、「鋼管美女秀小瑪莉」、「小可愛麻將臺」各一臺(均各含IC板一片),及現金新臺幣四千九百十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卷證相符,是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本件聲請核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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