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一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