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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