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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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89號

原告 莊雅如

被告 詹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2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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