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幼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秉鴻 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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