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10號
原 告 吳雨謙
被 告 陳曉光
林佩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光、林佩妤、 謝竣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謝竣宇住居所,且未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