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74號
原 告 童國池
被 告 童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童信義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等侵
害權利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業據其於本院庭訊時
陳述明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