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吳榮發
劉水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上訴人 陳世基
徐克琪 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崑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