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陳曜強 相對人 陳大川 債務人 黃信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黃信順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簽訂契約書,約定清償期為108年8
月14日,債務人亦簽發發票日為107年8月15日,票面金額分別為100萬元及50萬元,且均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現尚積欠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已於110年3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陳大川,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份、本票影本2紙、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學東段1026-1398.56全部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屋頂突出物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單位面積0199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安南區學東段1026-13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1.5241.8341.8322.62147.80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5.44平方公尺全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