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8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林美玉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48,000元│AA0000000│97年10月31日││││限公司士東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