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