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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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