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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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