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0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聲請本院向三重市農會信用部慈褔分部提供甲○○所有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時所留存之住址,本院已於96年12月7日發函向三重市農會信用部慈褔分部索取,經該會於96年12月17日函復本院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0之戶本與本會不符,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