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丁○○上列被告乙○○、甲○○、丁○○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