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7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田如玉 債務人 李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如玉於民國94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李惠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81,97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9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2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171,598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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