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承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第44頁、本院卷第17至18、20頁),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182號、112年度安保字第463號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232號鑑定書、照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5至29、205至217頁,本院卷第21頁)。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且盛裝、附著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具,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一併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白色透明晶體2包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63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11頁)。2.總毛重1.30公克、總淨重1.00公克(驗餘淨重0.98公克)。3.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232號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13頁)。2殘渣袋1袋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63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11頁)。2.總毛重0.32公克、總淨重0.114公克(驗餘淨重0.1138公克)。3.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15頁)。3吸食器1組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182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05頁)。2.鑑驗結果: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