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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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5號聲請人 朱進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郭寶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郭寶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郭寶月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郭寶月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進福係失蹤人郭寶月之表弟,失蹤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因失智症走失,迄今已逾3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此分別為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登記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為證,足證聲請人係郭寶月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應具有利害關係。又本院依職權查詢郭寶月之勞工保險紀錄、健保紀錄、入出境紀錄、失蹤協尋紀錄、死亡通報紀錄、所得稅申報紀錄、殯葬紀錄、收容安置紀錄及申領補助紀錄,均無郭寶月於109年11月30日失蹤後實際生存活動之軌跡,堪信郭寶月自109年11月30日失蹤後已滿3年,迄今仍生死不明,合於民法第8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應准許本件聲請。
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所明定。本件既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