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53號聲請人 簡秀娟 即立馳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密斯製革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聲請狀上具狀人之名章。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