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許榮宗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1007號、第40059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被告之利息債權,及執行費、程序費、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債權不存在,惟查前揭強制執行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並非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係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名稱是否有記載錯誤。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依前揭規定,應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