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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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久弘科技事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101年11月20日│160,050元│GD四七八一六五│││1│司 徐意亮 │行│││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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