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盧峰彎 被告 盧慶全
盧慶明 盧慶隆 盧俊彥 盧光輝 盧俊宏 盧柏榮 盧慶忠 盧正倫 盧珣玲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振冬 被告 盧光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 陸萬 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1077+1411)平方公尺×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28=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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