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被告 黃火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計算式: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9.
3平方公尺=98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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