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頌凱 (即 黃清輝 之繼承人)
周寶華 (即黃清輝之繼承人) 黃頌婷 (即黃清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在繼承被繼承人黃清輝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