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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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慧婷被告張銘輝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06年度偵字第5465、5968、5969、5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慧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院接受訊問,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等在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等附卷可參,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且被告現遭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