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89號異議人甲○○輔佐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移送機關94年9月13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3─D9A290597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25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本件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行為,業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125號案件受理中(其中被害人事後已死亡,異議人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另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4552號偵查,並於95年2月23日移送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為免裁判兩歧,自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