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105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4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1個月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
8月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