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47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允瑄朱威霖 之繼承人、 張慧瑜 即朱威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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