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35號

原告 林憓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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