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吳雯君 被告 林伯儒
林奕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采蓉

更多裁判書